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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校办民校”,路该怎么走? |
2006-1-1 出处: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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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校办民校”,路该怎么走?
《中国教育报》
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常委、苏州市副市长朱永新关于停止“名校办民校”的提案,如一石击起千层浪,将近年来备受争议的“名校办民校”现象摆上了桌面。目前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更是引起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名校办民校”作为当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一种探索性改革措施,经过近10年的尝试,发展得究竟如何?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之际,记者对此问题进行了相关调查和走访。
准生证的由来
1992年5月,原为中央军委子弟学校的北京十一学校,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公办学校的“五自主”办学体制改革新思路,即“自主筹集日常办学经费、自主招生、自主用人、自主工资分配、自主教育教学实验改革”。
1993年1月,该校校长李金初进一步将改革思路概括为:“学校国有、校长承办、经费自筹、办学自主”,简称“国有民办”。
1995年3月,北京海淀区教工委、教委正式批准十一学校体制改革实验方案,并开始运行。
1996年4月,北京市批准十一学校作为市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国有民办制正式运行:政府将全民所有制的国有学校,按照有法定效力的程序,交由校长承办,其资产及以后的资产增值仍属国家所有,而事业费和日常运行经费的全部或大部分由承办者筹集。承办者同时享有民间办学的政策权利和办学自主权。
同年4月,经北京市教委、东城区区委、区政府批准,北京市25中由原来的公办学校改制为国有民办性质的整体改制实验校。体制改革后,学校成为既享有民办学校自主办学的各项政策,又接受政府宏观管理,享受政府经济帮助的全民所有制、收费制、全日制完全普通中学。
公办学校办民校的闸门在北京由此打开。
从1997年开始,为了扩大教育优质资源、解决学生择校难问题,北京市教委出台了逐步创建示范高中的有关政策,决定将原有的40多所重点中学的初中剥离出来,并一律转制为民营性体制试点改革校。
一时间,“名校办民校,择校找民校”成为北京解决学生择校难的一剂处方。由此而来,京城许多名校纷纷在“公办民助”或“民办公助”的旗号下创办民办性质学校。
据记者调查,这些做法在北京并非首创。全国各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此前后都有以公办学校实行转制的名义,将一批重点高中、实验初中、实验小学通过转让一部分股权等方式,创办“国有民办”学校。有钱的到别处圈块地办个分校,差些的则直接从公办学校中划出一块搞所谓的“校中校”。它们中有相当部分从一开始就未按照国家当时关于民办学校要做到几个“独立”(独立法人、独立校园、独立财务等)的规定设立,并且,有不少学校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方式运作。
一段时间,“名校办民校”已成为一些省、市重要的教育发展政策。
姓“公”姓“民”
一位教育界的人士将北京的民办学校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为满足那些想上高中,而分数又较低的学生需求的补习性学校,最初开办的民办学校大多属于这一类,它们多以高中学生为主要招生对象;第二类是收费较高,可以归为高档私立学校的那一类;而第三类则为近几年大量打着名校牌子开办的分校或挂牌类学校。
那么,“名校办民校”作为当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一种探索性改革措施,经过近10年的尝试,究竟发展到了一种什么状态?
经调查,记者发现,目前“名校办民校”模式除使用名校的无形资源,即名校仅出一块牌子,资金由民营企业注入,有独立校舍和自己招聘的教师外,还有另外两种:一种是以北京十一学校、北京25中为代表的既享有民办学校自主办学的各项政策,又接受政府宏观管理,享受政府经济帮助的全民所有制、收费制、全日制学校。一种是由原北京40多所重点中学转制出来的“国有民办”制初中分校。
那么这两种学校究竟姓“公”还是姓“民”呢?
记者近日走访了北京市10余所民办学校和由公办中学转制的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学校,发现一个令人深思的现象:凡真正持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且没有借任何一所重点学校之名的私立性民办学校,目前大多都处于一种资金困难或招生艰难的尴尬状态;而借名校之名办的、由民间投资为主要资金的学校,因无形的“名声”也能得到相当一部分慕“名”而来的家长的青睐;最为红火的是那些当初从重点中学剥离出来的初中分校。通常,想让孩子上这类学校的家长如果不拿出几万元钱是不可能如愿以偿的。一位在该类学校工作了多年的主管学生的教师告诉记者:“我们实际上是既享受了民办的好处,又享受了公办的优势。”
“国家规定我们招一个学生每年可以收5000元,可实际上我们投入到学生身上的钱已远远超出了这个数。因此,对我们这类学校收择校费就出现了‘民不举,官不究’的局面。”这位教师说。
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王文源说:“我认为北京市现有的公办学校转制试点学校,如北京十一学校、北京二中分校等,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是民办学校,而是公办学校,所以教育行政部门称之为‘国有民办’或‘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学校’。因为这些学校在资产属性上都是公有的,况且他们中绝大多数都没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也就是没有民办学校的‘身份证’。这些学校只是在运行机制上引用了民营的模式。”“只有取得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学校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办学校。”他申明。
不规范带来的“隐患”
某国家部委的陈女士这两天正愁得焦头烂额。她告诉记者:“我的女儿今年小学毕业,按规定参加电脑派位上初中,但我们部里与东城区一所重点中学的分校达成协议,由该校解决一批部里的子女。不过除了要按规定每学年交5000元的学费,还要交6万元的择校费。”
对大多数人来说,动辄数万元的择校费确实让人头疼。现在许多家长都感到,孩子上个好学校咋就这么难?
对此现象,朱永新一语中的:“名校的优质师资是国家培养出来的,名校的形成也是国家长期支持和倾斜的结果。而转制学校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在利用国家培养的师资和长期积累的优质资源,让学生家长掏钱买他们本来不应该买的单,这会使义务教育大打折扣。同时,这类学校抢夺走了许多普通中小学的优秀生源,容易导致一些普通公办学校越办越差。”
江苏省民办翔宇教育集团总校长卢志文一针见血地对记者说:“很多这种‘对外两张皮’,‘对内一盘棋’的所谓‘名校办民校’,无论是教育主管部门创办的,还是公办名校衍生出来的,实际上除收费是‘民办’的,其余都是公办的。学校产权关系不明,公私界限不分,体制运营混乱,资金管理存在监督‘真空’,不仅容易滋生教育腐败,埋下发展隐患,也进一步挤压了真正的民办学校本来就很有限的生存空间。许多民办学校生存状况堪忧。‘大’款最怕‘公款’,许多民办教育投资者已被挤得痛苦不堪。”
事实上,公办学校转制实施高收费,可以带来巨额收入,而这些收入又会反哺给教育部门,用于对当地薄弱学校的改造和其他教育建设,为当地教育部门减轻了财政包袱,表面上看的确是对当地教育作出了大贡献。有专家指出,这正是造成很多地方教育部门鼓励公办学校转制的一个直接原因。但是这种暂时的繁荣局面,是以减少国有优质教育资源、影响国家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和伤害大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的,得不偿失。
以名校挂牌的民校,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名校办民校”必须做到“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若以实物、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但记者在调查中却发现,类似现象比比皆是:部分名校同时举办两三所,甚至四五所“民校”,有的名校校长同时兼任“教育投资集团”董事长和好几所“民校”法人代表;有的“民校”说有独立校舍、独立办学,但经常使用所依附名校的教学设施或活动场地。
记者调查了解到,公校和民校在成本运作上,最大的差异在于投资建校的成本。而“名校办民校”最大的优势恰恰是可以无偿使用公共教育资源,大大降低投资建校的成本。
此外,不少地方教育部门还对“名校办民校”给予资源和政策方面的倾斜。近几年来,“名校办民校”的数量和规模已经超过了民办学校,如不尽早规范,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不会有大的改变,只是增加了高收费的公办学校而已。
路该怎样走
种种现象表明,“名校办民校”,特别是由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转制而成的民校,作为一种改革实验已经到了应进一步思考其今后走向的时候了。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万盛高级中学校长柏均和说:“义务教育阶段的一些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办‘校中校’、‘翻牌’及利用转制的名义进行高额收费,对于这类做法,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其办学行为。”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王文源说:“尽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校得到了国家法规的支持,但我个人认为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实践应当认真严格规范。不过,以前运行的体制改革试点校的存在并不违反即将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不仅因为它们是《条例》颁布前出现的,而且这些学校大部分不属于民办学校的范畴。”但是,他强调:“下一步首先应对现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校进行规范化管理,应分类明确其身份。一类可归类为公办学校利用其‘品牌’和师资、管理等无形资产与非政府资源联合开办的民办学校;另一类是体制改革试点校和重点中学初中转制那部分,这类学校本身就属于公办学校性质,要么彻底脱钩为民办,要么回归为公办。”
“我个人认为,‘名校办民校’是特定时期的特殊产物,在一定时期对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优质教育的需求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这种做法应该及时停止。”朱永新如是说。
朱永新在前不久结束的两会上的呼吁得到了许多教育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他建议:“严格审批新的‘名校办民校’;对原有的‘名校办民校’进行改造,或者改造成真正的民办学校(含股份制学校),或者改造成为真正的公立学校;对于部分小学的‘名校办民校’可以鼓励向幼儿园发展,中学的‘名校办民校’可以向高中发展,使‘名校办民校’走向非义务教育方向;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机制,确保‘名校办民校’的教育收益能投入到本地区的基础教育的发展中,而不能挪作他用。”
对于公办学校今后是否可以举办民办学校,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副司长孙霄兵在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说,公办学校是可以作为出资者或者叫举办者举办民办学校的。但它必须有若干的条件和限制,这体现在:第一,“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第二,“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第三,要经过上级部门或者是有关教育部门批准,不能任意举办;第四,要举办这样的学校,必须要做到几个“独立”,要和原先的母体分开,不能够什么都混在一起,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离的校园和设施,要实行独立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二十一世纪实验学校校长张杰庭呼吁,这些名校办的民办校应该与名校脱钩,引入民间资本组建股份制学校,在法人、校舍、财务等方面严格独立,使其与其他民办学校处于同一起跑线,进行公平竞争。
有专家认为,民办学校在中国具有自己的生存空间,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是可以形成的。第一,公办学校大多是一种统一模式,不可能针对每一位学生量身订做教育计划。第二,发达城市流动人口增多,而户籍制度壁垒限制了外来学生选择学校的自由,因此城市边缘就出现了许多民工子弟学校,学校收费很低,条件很差。民办教育则可以解决这方面的部分问题。第三,过去不学习有口饭吃就行,所以上学不是第一需求。而现在掌握本领才能生存,学习后才能发展,学习变成了生存的前提和第一需求。但由于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过程中,一些教育质量高的重点学校都人满为患,并非花钱就可以进得去,而现在的家长希望孩子受到最好教育的要求愈发迫切,寻找师资力量强的私立学校成为选择之一。第四,民办学校有自身的优势,民办学校的体制比较灵活,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教师实行应聘上岗,滚动淘汰,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事实证明,民办学校在中国其实还是大有希望的。经过这些年来的探索,已经涌现出了一批办得生机勃勃的优质民办学校,如果有更为公平的竞争机制,民办教育会有更广泛的发展空间,并且终将形成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链接1 199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指出:
■“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不同的办学模式目前仍处在探索试验阶段,因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要从严控制。同时,各地要抓紧治理“校中校”、“校中民办班”或"一校两制"等不规范的办学行为。
■进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应该主要选择基础薄弱学校进行。这类试验学校必须是独立法人,有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
■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研究、统一规范“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模式的名称、性质、标准、要求等内容,制定有关条例和管理办法。规范这类办学模式要严格遵守三条原则:一是教育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乱收费。教师的工资也要适当限制,与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工资不能差距太大;三是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学校中的国有资产性质不变,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并努力改善办学条件。要加强财物管理,严格财会、审计制度。
链接2 2002年2月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公办学校闲置校产,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统筹,继续用于举办基础教育或社区教育机构;确需进行置换的,必须在保证公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校产置换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基础教育。
■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和政府新建学校等,在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改革试验,实行公有民办。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
■经批准进行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幼儿园可以依托优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这类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必须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目前尚未独立的,应在2003年年底前实现完全独立。
链接3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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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卢成斌 审核:卢成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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