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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三种入学形式的设想

2013-2-2  出处:教科室,语文组

谢维和:高校三种入学形式的设想 
--从高考制度改革的“兼顾原则”及其变量说起 
来源:中国教育报(2012-12-14)   
  


        
  编者按 12月,进入普通高考报名阶段,与高考相关的问题再度渐入人们的视野。自2011年9月以来,清华大学谢维和教授在中国教育报先后刊发文章,提出高中教育的新定位问题,引发教育界讨论。为此,本版开设“高中教育改革与发展系列谈”,并催生了5月12日中国教育报理论文化中心和上海市金山区教育局联合主办的“新时期高中教育定位与发展研讨会”等一系列学术活动。这一讨论引发人们越来越深入地研究高中教育相关问题,其中,高考改革不可回避,它是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突破口。谢维和从高中改革发展的实际出发,对大学入学方式提出了新的思路和看法。高考改革的推进,必将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出重要贡献。 
  →目前高考改革中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制度本身的结构性失调,没有与时俱进地体现高考制度的“兼顾原则”。 
  →所谓“兼顾原则”,指的是高等学校的入学形式与高考制度应该“兼顾”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的特点与诉求。而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和高中毕业生上大学的升学率则是这种“兼顾变量”的两个基本变量。 
  →高等学校应该根据高等教育和高中教育发展变化的实际,建立和形成申请入学、考试入学与推荐入学三种入学形式。 
  ■谢维和 

  高考必须有,也必须改,这是客观事实,问题是如何改革?高考制度的历史功绩与改革成就不容否定,但随着发展而出现的问题与弊端也成了教育改革的难题。我认为,目前高考改革中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制度本身的结构性失调,没有与时俱进地体现高考制度的“兼顾原则”,主要表现在中等教育,特别是高中教育及其相关评价结果在高考制度中受到忽视或弱化,被边缘化,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以至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高考制度的变形。高等学校的三种入学形式的设想正是根据这种“兼顾原则”及其变量的变化而提出的。 
  高考制度改革的“兼顾原则” 
  从理论上讲,高等学校的考试招生制度(以下简称“高考制度”),是一个覆盖高考制度中所涉及的各种相关活动与因素,以及各种利益相关者的系统,包括高中教育及其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高中的推荐、大学入学的报名与考试,考试的命题与判卷以及大学的招生与录取,考生及其家庭的参与等活动或因素的系统或综合,以及与这些活动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政策规范的体系。高考制度是否合理,往往取决于这些相关因素与规范之间的协调程度与整合方式。高考制度之所以受到批评,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协调与整合出现了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高校与高中之间的关系。所谓“兼顾原则”,正是协调与整合这些因素和规范的基本指导原则之一。它指的是高校入学形式与高考制度应该“兼顾”高考活动中的各种利益相关因素,而不能有所偏颇或者失衡,能够充分顾及各个方面的利益与诉求。具体地说,这种“兼顾原则”的主要内容是指,为了更好地满足国家与考生的利益诉求,高校入学形式及高考制度应该科学适当地实现系统内高中教育因素与高等教育因素之间的协调,以及两者的政策与特点的统筹,特别是基础教育中素质教育要求与高等教育中专业教育要求的统筹,既顾及两者的利益,又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进而实现国家与个体的利益。 
  高考制度的这种“兼顾原则”,是高考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也是高考制度的一个基本理论,它表达了教育的基本规律,反映了教育发展过程中连续性与间断性之间的统一,实际上也体现了高考制度作为中等教育,特别是高中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的衔接与中介的基本定位,以及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两者之间的“交集”与融合机制的特点。因此,“兼顾原则”是高考制度改革的一个非常基本的指导思想,也是直接影响和评价高考制度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或标准,忽略或慢待了任何一方,或者是由于错误的方式进行结合而“得罪”双方,都是背离教育规律的,必然会使得整个高考制度出现系统内“紊乱”,进而产生畸形或功能“失调”。 
  这种“兼顾原则”,实际上是评价高考制度的一个非常根本性的标准或原则。因为,高考制度作为一种结构性的存在,本身的结构是否恰当,无疑是评价其合理性的重要标准。而“兼顾原则”恰恰是调整高考制度内在结构的重要原则。显然,如果高考制度出现结构性问题,即使其中某一个因素或环节再好,也是无济于事的。结构上的优化则能够使整个系统中的各个因素或环节都分担或传递必要的压力,而不至于使某些个别因素,如高考,因承受过大的压力而变形。 
  “兼顾原则”的两种变量 
  高考制度的这种“兼顾原则”,并不是一种单纯抽象的理论。作为一个随着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以及社会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动态的历史范畴,它直接受到两个“兼顾变量”的制约和影响。根据质量互变的辩证法理论与教育发展的规律,这两个“兼顾变量”,分别是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和高中毕业生上大学的升学率。就前者而言,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越高,规模越大,它在招生中的选择性越小,上大学的“门槛”越低,它在高考制度中的权力或影响的权重就越小;反之,它的权力则越大。同样,就后者而言,如果高中毕业生中上大学的升学率越高,比例越大,高中教育与高等教育直接的“交集”就越大;彼此联系越密切,那么,高中教育对高等教育的影响就越大,进而在高考制度中的分量就越重,权力也就越大;反之亦然。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这就如同经济学中所谓“买方市场”与“卖方市场”的关系及其变化一样。显然,这样两个变量及其相互关系的变化,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高考制度“兼顾原则”的具体内容与实现方式。根据这两个指标及其相互关系的变化,进而确定高中教育相关因素与高等教育相关因素在整个高考制度中的不同地位,则是实现高考制度中“兼顾原则”的具体路径。 
  当前高考制度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恰恰是忽略了这种“兼顾原则”,没有适当地体现高中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的相互补充和支持,特别是忽视和弱化了高中教育过程中各种评价活动及其结果的价值与功能。据省市考试院的有关领导和专家介绍,目前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功能,特别是在整个高考制度中的地位,已经越来越“无足轻重”,甚至几乎是“名存实亡”。只有部分自主招生的大学,以及实行免试入学的部分高职院校会适当地参考学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而一般院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虽然也有参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要求,但一般都来不及看。它过去曾经作为高中毕业生报考大学的“门槛”功能,现在差不多丧失殆尽。而在目前高考的命题与判卷中,主体也几乎是大学教师及相关人员。在大学的自主招生政策中,中学及其校长的推荐在选拔中的作用非常明确,但在考试规律、题目内涵、教育导向等方面,有些地方则与高中教育相去甚远,由此引发了一些不应有的问题和批评。坦率地说,这些现象是不合理的,它导致了高中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的断裂与隔离,形成了高考制度的内在失衡,以及整个高考活动的错位。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高考制度中的这种结构性失调,还将直接影响基础教育中素质教育的实施,甚至在实际上降低了基础教育的价值,扭曲了义务教育的功能。同时,这样的结构性失调不仅引起了高中教育及其相关评价活动的“失落”,而且也造成了高等教育的“负担过重”。可以想象的是,当高等教育在高考制度中承担了太多的责任和压力时,它的“动作”不变形才怪呢。 
  如果说,在高等教育的精英阶段,在高中毕业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升学率还非常低的历史时期,上述现象还有一定合理性的话,那么现在中国高中教育发展的实际,以及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现实,已经使得两个“兼顾变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并由此赋予了高考制度“兼顾原则”新的内涵与特点,为高考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经过十几年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达到24%左右,比20世纪末提高了十几个百分点,已经进入大众化阶段,青年人上大学的门槛已经越来越低,高等教育的选择性从整体上也将逐渐减小。另一方面,虽然高中教育的规模得到了迅速扩张,但高中毕业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越来越多,升学率也越来越高。据有关方面统计,就全国范围而言,高中毕业生上大学的升学率已经达到或超过75%,有些发达地区和城市的升学率更高。这种变化也充分表明,高中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的关系或联系已经越来越密切,两者之间的交集越来越大,高中教育与高等教育的影响也日益增大。根据这两个“兼顾变量”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变化,高考制度中高中教育与高等教育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无疑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改革,而这种高考制度改革的基本取向和重要内容之一便是扩大和加强高中教育各因素在高考制度中的地位、权重与影响。实际上,近年来高考制度的发展与变化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样一种结构性的变化。 
  高等学校的入学途径 
  按照“兼顾变量”的变化以及新“兼顾原则”的要求,我个人认为,高校的入学途径,在贯彻稳定与改革相结合的基础上,至少应考虑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申请入学。 
  指的是高中毕业生可以根据自己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在相关高校申请入学。而且,这些选择申请入学的学生同时有权利参加考试入学。考虑到目前高中毕业生上大学的比例越来越高,提高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及其综合素质评价等在高考制度中的地位,并且切实加大它们在选拔中的分量或权重,是合理且必要的,也能够有效地促进高中的素质教育和高中学生的全面发展。建议在进一步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大学的实际,形成两种不同类型的选拔模式,实施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对于大部分普通大学和高职院校,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其综合素质评价,可以直接替代高考的功能,成为大学选拔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对于部分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重点学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及其综合素质评价,则是报考的必要门槛。 
  第二,考试入学。 
  指的是考生按照自己的水平与意愿,根据不同重点大学的学科与专业特点,有选择地报考若干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和学科专业。这些大学也应该充分尊重这些考生的自主权,科学地安排考试时间与空间,为考生提供更多的机会,改变“一考定终身”的现象。鉴于中国大学之间的差异与多样化,以及教育公平的需要,建议部分选择性非常高的大学,特别是部分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包括部分一般大学中选择性比较高的学科专业,继续实行统一的国家或地区高等教育考试,或者进一步完善已经实施的自行或联合举办的适合本学校或者某类高等学校特点的各类自主招生考试,包括目前的各种联考等活动。同时,切实重视和进一步完善与高中教育的联系,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及其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高中阶段其他特色性评价结果,纳入自主招生制度,以利于这些大学对人才的选拔,以及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 
  第三,推荐入学。 
  指的是针对那些的确在某些方面具有天赋的学生,包括一些专才、偏才、怪才,以及确实展现出某种特长潜力的学生,通过公开、公平和公正的途径,实施具有诚信保障的推荐入学制度。作为一种专门人才的培养机构与教育层次,特别是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大学应该为上述这些学生提供必要的空间与发展路径。这些学生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者综合素质评价中,也许并不具有优势,甚至可能会名落孙山,但如果通过某种形式考查他们确实具有某些特殊的发展潜力,也是具有培养前途的。这种推荐入学的制度安排至少应该有两个非常重要并相互关联的边界条件:其一,他们只能是极少数人,在规模或体量上不影响整个高考制度的公平性;其二,一般而言,选择推荐入学的学生必须具备明显特质,进而在总体上区别于申请入学和考试入学的学生,否则便失去了推荐入学的意义。 
  高考制度的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因素,有许多边界条件。同时,我们对高考制度的理论,特别是高考制度的规律性还缺乏深入了解和把握。本文只是在这方面的一点尝试,希望求得大家的批评。(作者系清华大学教授)   
 
 
 

录入:林海鸣   审核:林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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