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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守法做合格公民(15周) |
2006-12-11 出处:团委、学生处,地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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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2月4日,是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后的第一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也是第六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的主题为“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众所周知,法律是神圣威严的,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是我们每一刻的守护神,它存在的意义之一就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在我们成长的历程中,14周岁可以入团、16周岁拥有一代身份证、18周岁步入成人殿堂,这些都是人生中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时刻。在场的各位同学,很快都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承担起法律赋予我们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对于我们每个人而言,法律,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公民的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制的,义务就是权利的合理界限,权利义务观实质上就是一种宪法意识。
在我们的同学中,能够勇敢地拿起宪法和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护权益的大有人在,因为父母私听电话、偷看日记,会就宪法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而进行严正抗议;会因为老师把你留下补做作业而嘀咕抱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会因为师长批评教育时的某些重话而认为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等等,这都是法律意识渐趋成熟的表现。但在我们之中也有不尊重他人,上课或听报告时窃窃私语乃至高谈阔论,讽刺挖苦同学,逃避值周、劳动,随手从窗口扔垃圾等现象,这些有意无意中出现的最常见而又最不规范的事,几乎没有人把它们与宪法法律相联系,可实际上当我们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义务时,也正违反了宪法的基本精神,我们也很难说自己是一个合格的公民,一个合格的中学生。宪法赋予我们以公民的资格,却不意味着我们都已具有公民的意识。一个人,长成年龄生理意义上的成人并不太难,而作为精神意义上的成人则太不容易。二者未必同步,精神成长的过程没有相当的努力是不能够完成的。作为社会化的人,精神成人才是成人的根本标志,关系到人生的完善和美好,关系到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精神成人的标志则是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成为一个具有较高道德修养、较好法律素质的人。
我们不奢望自己能时时处处做善事、成好人,但起码“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不苛求“己欲立立人,己欲达达人”,但要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要具备起码的维护社会公道的正义感,决不能断了做人的脊梁。这就是说,我们必须坚守住我们的底线,“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在呼唤人权、民主、自由和平等意识的同时,更不要忘了宪法意识、规则意识、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那么,你就不会因为感到听课无聊而聒噪不已,你会想到其他人学习求知的权利;你就不会因为老师不在而大闹天宫,你会想到保持学习场所安静的义务;你就不会因为好玩有趣而取笑同学,你会想到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可侵犯;你就不会因为疏忽或者惰性而屡屡迟到,你会想到自己该是讲究合作的集体中负责任的一员。
教育家斯霞打过一个比喻:智育不好是次品,体育不好是残品,德育不好是危险品,美育不好是副品,劳动不好是样品。对人们危害最大的当然要数危险品,因为其余的都还可以进行再加工和再改造。先成人才能成才,否则只能成废才、怪才。现代社会中的电脑黑客,在计算机方面,可谓才高八斗,可他们专门袭击他人计算机系统,行盗窃和破坏之事,难道不是危险品吗?按照法院的一审判决,80后作家郭敬明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可他的某些“粉丝”却作出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反应———无所谓。有的中学生粉丝甚至直言,喜欢的是郭敬明,根本不在乎他的书是否抄袭而来,在网络中也有不少人力挺目前日益浮躁的抄袭现象,认为一个人能抄得让别人喜欢、能抄出名,就已经证明了这个人的本事。可怕的不只是抄袭的现象,而且是竟然有为数不少的学生认为抄袭有理,将法律、道德如同抹布一般弃之一旁。作为一个公民,若连起码的道德、法律都不懂,一点正义感、责任感和义务感都没有,一点挫折都难以承受,试问知识再多又有何用?水平再高又有何为?
1983年世界大学校长讨论会一致认为,理想的大学生应该具备三条标准:一是有专业知识及本学科的方法论;二是有将本学科知识与实际生活、其它学科知识相结合的能力;三是有良好的人格品质。这些标准同样适用于即将迈入成人门槛的高中学生,作为社会中文化层次较高者的代表群,理应成为文明层次较高者的代表群,从法律角度讲,理当成为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观的公民。人们还常说:有什么样的孩子,就有什么样的未来。所以,同学们,做一个知法守法,负责任、尽义务、敢担当的好公民、好学生,关乎国家民生前途,任何人大意不得。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王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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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周燕 审核:韩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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