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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科研学术规范管理条例(试行)

2007-10-19  出处:教科室,语文组

仅供参考

绍兴市中小学教育科研学术规范管理条例(试行)
 
[作者:绍兴市教研院   发布时间:2007-7-16 
  
第一条:为使《绍兴市中小学教育科研学术规范》,得到较好贯彻实施,提高中小学教育科研质量,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违反学术规范的主要表现:

1、语言不规范。错字、病句比较多。

2、引用不规范。没有注明引用句子的出处,或注明的出处不详细。

3、格式不规范。标题字体与正文字体没区别开来,段落开始没空两格等。

4、内容不规范。论文观点混乱、论证逻辑不清晰,报告思路不严密、结论不恰当等。

5、研究不规范。不进行扎实研究,缺少基本的过程资料,如文献摘录笔记、会议记录、活动的照片、课例、师生谈话记录、调查问卷表等。

6、署名不规范。没有进行研究的人员,在署名中出现。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把不是自己研究的学术成果署上自己的名字。请他人代写文章或课题报告等。

7、鉴定不规范。鉴定成员不是课题方面的专家,鉴定意见没有真实的反映课题研究的水平,对鉴定意见进行改动等。

8、管理不规范。学校没有专设教科室,没有教科室主任,教科室没有学校教科研管理制度,缺少课题档案等。

9、评奖不规范。评奖不是民主程序,评定的结论与课题研究水平相差悬殊,评奖人员与课题研究人员存在利益关系等。

第三条:违反学术规范的处理:

上述第1、2、3种情况的学术成果,不能被评为一等奖。

上述第4、5、7、8种情况的学术成果,不能被评为一等奖或二等奖。

上述第6种情况的责任人,取消参评资格,并依据情况的严重性分别给予告知所在单位、网上公示、三年不得参加学术成果方面的评优活动以及不能参加先进个人方面的评选。

上述第7种情况,该鉴定意见作废,并依据情况的严重性分别给予告知所在单位、网上公示、三年不得参加学术成果方面的评优活动以及不能参加先进个人方面的评选。

上述第6、7、8种情况的责任如在学校,依据情况的严重性分别给予告知其主管部门、网上公示、三年不得参加学术成果方面的评优活动以及不能参加先进集体方面的评选。

上述第9种情况的有关学术成果取消有关荣誉,取消有关评委的资格,并依据情况的严重性分别给予告知所在单位、网上公示等处理。

第四条:本条例由绍兴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录入:林海鸣   审核:林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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