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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科研学术规范

2007-10-19  出处:教科室,语文组

绍兴市中小学教育科研学术规范
 
[作者:绍兴市教研院   发布时间:2007-7-16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发挥中小教育科研在促进教师发展中的作用,以及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中小学教育科研的进步和创新,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术规范。

第二条:中小学教育科研工作者应以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提高学生身心发展的素质、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第三条:中小学教育科研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中小学教育科研课题提倡解决实际问题。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以及教育管理者在学校管理过程中遇到了重要问题,然后进行深入思考、广泛学习,在此基础上形成课题研究方案。研究的思路必须有理有据,研究的基本思路、重大措施都是建立在分析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第五条:中小学教育科研要注重过程,必须能够提供研究过程的资料,如文献摘录笔记、会议记录、活动的照片、课例、师生谈话记录、调查问卷表等等。

第六条:课题报告应言简意赅、论证缜密、结论准确。

对文献的引用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详细地注明所引用的作者姓名、书名、版权和页码,以示对其他学者的尊重。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第七条:课题整个研究过程应是课题组成员完成的,课题组长必须在研究中起到重要作用,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课题研究要树立质量意识,反对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和片面追求数量。学校承担的每一项立项课题要努力做成精品,做出成效,能够解决问题,并力求有所创新。

第九条:教育科研成果的评奖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省级课题鼓励进行专家鉴定,但鉴定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省内领先”、“重大突破”等词语。鉴定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教育教学论文要求也依照本学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录入:林海鸣   审核:林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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