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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反腐新规解读 |
2009-3-13 出处:新华网 ( 2009-01-23 09: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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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08年11月发布。《意见》将商业贿赂犯罪罪名覆盖了刑法全部八种贿赂犯罪,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两高”反腐新规解读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医生“开单提成”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当前,在医疗、教育、招投标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商业贿赂犯罪较为突出。为此,《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贿赂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贿赂手法呈现出不断翻新的趋势。一些人为了规避法律,采用货币、物品之外的方式进行贿赂。对此,《意见》将贿赂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四因素区分贿赂与亲友正当馈赠
法律并不禁止亲友之间的正当馈赠行为。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贿赂犯罪时,借馈赠之名行贿赂之实,并以馈赠正当为其行为辩解。为正确区分贿赂与亲友正当馈赠,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意见》主要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区分:(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大小;(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其他单位”包括临时性组织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164条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从而使“其他单位”的认定问题成为认定公司、企业以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基础性问题。据此,《意见》对“其他单位”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组织。
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意见》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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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周慧娟 审核:周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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