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由国家财政提供收入和待遇保障的群体,如果教师可以合法地从事有偿家教,那么,公务员是不是也可以合法地兼职经商,或者为社会提供“有偿公务服务”呢?
几经修改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近日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处分。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间,关于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如今,正式通过的《条例》保留了禁止有偿家教的条款,从法律层面为争议暂时画上了句号,但社会层面的争议显然并未终结。
此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11月23日审议通过《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将草案中“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改为“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浙江的《条例》草案曾被认为是给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开了一道口子(教师工作日以外可以从事有偿家教),修改稿虽然未能像山东的《条例》那样明确禁止有偿家教,但反对有偿家教的态度也是十分明确的。
从根本上讲,教师职业天然地、内在地要求教师全身心投入教学工作,而不能有“余力”去从事有偿家教,否则将有负于教书育人的责任。从这个角度反对有偿家教,其理由最具“政治正确性”,也最有说服力。除此之外,还可以从驳论的角度,对支持有偿家教者提出的理由进行辨析,以证明其不合情理、不能成立。
一种较普遍的意见认为,有偿家教是应试教育的产物,只要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不变,对有偿家教的社会需求就会继续存在,有偿家教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加以禁止。改变应试教育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推进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和均衡化,而在职家教向一部分学生提供有偿家教,必将造成“富学生多学、穷学生少学”的不公平局面,加剧义务教育资源供应的非均衡状态。学校、教师、学生家长若真是反对应试教育,理当从反对有偿家教、维护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做起。
另一种很有代表性的意见认为,学生在课堂上没学好,花钱请课外家教补课(姑且认为课外家教不是在职教师),并没有影响本班的教学秩序,也能对学习有帮助,有何不可?这个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学生在本班任课教师那里未能获得应有的教益,在此情况下,如果允许课外家教给这个孩子有偿补课,一方面使学生及家长放弃了对本班任课教师的要求,使他们养成对请课外家教的依赖;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减轻了本班任课教师的责任和压力,使他们无需对学习跟不上的学生予以特别的关照。正确的做法是,教师必须对班上每个学生的成绩全面负责,包括无偿为成绩跟不上的学生补课,而不能让课外家教来替自己分担对学生的责任。
还有人认为,长期以来教师收入偏低,适当从事有偿家教可以对此有所弥补。其实,一个地方教师的收入水平,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大体是一致的,在那些教师有很多机会从事有偿家教的地方,教师的收入实际上未必比别的职业“偏低”多少。更何况,目前各地都在逐步落实《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规定,教师的收入正在向公务员看齐,有些地方甚至开始出现“报考教师竞争堪比公务员”、“3000人竞争88个教师岗位,超公务员报考”的喜人局面。如果教师再以收入偏低作为从事有偿家教的理由,就怎么也说不过去了。
想想看,同样是由国家财政提供收入和待遇保障的群体,如果教师可以合法地从事有偿家教,那么,公务员是不是也可以合法地兼职经商,或者为社会提供“有偿公务服务”呢? |